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搭建三个四方支付系统,上游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下游对接赌博盘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意见

罗兆洪律师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论点为:

系统未实现资金聚合与转移,仅提供支付衍生服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对资金实现了聚合与转移——即充当资金流转的中间枢纽,实质性地控制资金流向。而本案中,被告人搭建的四方支付系统仅提供信息对接和技术服务,资金的实际结算仍由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系统本身并未触碰资金、未实现资金聚合与转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无罪辩护成功,明确"信息聚合型"四方支付平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标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支付结算领域刑事辩护的标杆性案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类四方支付平台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聚合型"支付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标准——必须以行为人实质性控制资金、实现资金聚合与转移为前提。仅提供信息对接、技术服务而未触碰资金的平台,不应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这一裁判标准为支付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边界,避免了刑事手段对技术创新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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