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效辩护不是简单的「否认犯罪」,而是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构行为性质、切割主体责任、瓦解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罗兆洪、林长洋、高超新律师分别为B公司三名涉案人员提供有效辩护,使得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对三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辩护成果

本案中,A公司作为总包方,在承接农业农村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后,将部分建设运营内容以228万元包干价分包给B公司。为满足项目验收及财政补贴申请要求,A公司主导并迫使B公司配合签订了四份虚假合同,虚增建设成本至482万元。A公司据此获得财政补贴330万元,其中216万元支付给B公司。

公安机关认定B公司三名股东构成诈骗罪共犯,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罗兆洪、林长洋、高超新律师介入辩护后,通过两次书面辩护意见的精准论证,结合对案件程序权利的充分运用,最终促使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对三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这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是具有实质意义的阶段性胜诉。

从有效辩护的角度,本案的成功并非依赖某一孤立的辩护观点,而是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事实论证与法律论证相呼应、情理因素与政策考量相补充的综合结果。

二、辩护策略的总体设计

面对「企业配合虚增成本套取财政补贴」这一敏感问题,辩护律师在策略上作出了以下关键判断:

第一,明确辩护对象与切割路径

本案涉嫌犯罪的主体结构具有层次性:A公司是财政补贴的申报主体和主要受益方,是核心行为人;B公司是下游分包商,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辩护的核心任务不是否认虚假合同的存在,而是将B公司的行为性质从「共同诈骗」重新定义为「配合总包方履约的违法但非犯罪行为」。这一切割是有效辩护的逻辑起点。

第二,程序优先,争取主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系统论证无犯罪事实及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由,推动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辩护人持续跟踪侦查进展,结合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主观故意的实际情况,推动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程序上的主动出击,为实体辩护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第三,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突破口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辩护人敏锐地意识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B公司配合提供了虚假材料,但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财政补贴资金的目的。这一主客观之间的缺口,是辩护的核心发力点。

三、关键辩护论点及其论证路径

(一)论点一:B公司与A公司的交易对象是工程款,而非财政补贴

论证路径:

  • 证据层面:引述《合作协议》中「228万元包干价」「费用于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结清」等条款,证明B公司的合同权利是对A公司的债权,而非对财政补贴的请求权。
  • 事实层面:B公司实际投入约160万元,收到216万元。即使A公司未能获得任何财政补贴,依合同仍应支付这笔款项。换言之,B公司的收益并非来源于虚增行为,而是来源于正常的工程利润。
  • 法律层面: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帮助犯的成立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存在功能性的关联。本案中,B公司的配合行为虽然客观上帮助了A公司通过验收,但B公司自身并未从「虚增」这一不法行为中获得额外利益,其收益范围限定在合法分包合同之内。这严重削弱了「共犯故意」的认定基础。

辩护效果:这一论点成功地将案件从「骗取财政补贴」的事实框架中部分剥离出来,使侦查机关认识到,虚报金额的主要受益者是A公司,B公司只是固定价款的收取方。

(二)论点二:B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财政补贴资金的主观目的

论证路径:

  •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指行为人意图以不法手段取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本案中,B公司意图取得的216万元,属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合法债权,不应被评价为「非法占有」。
  • 明知与目的的区分:B公司明知材料虚假,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财政资金的目的。前者是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后者是对行为目标的追求。不能以「明知虚假」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证据缺位: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曾与A公司约定「按补贴金额分成」或「协助虚增以获取额外报酬」。B公司的动机是收回工程款、避免160万元投入血本无归,这在商业上是理性的,在刑法上不应被评价为犯罪目的。

辩护效果:这一论点直接回应了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推动侦查机关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因素。

(三)论点三:B公司处于被支配地位,缺乏期待可能性

论证路径:

  • 事实层面:B公司作为分包商,在总包方A公司面前处于弱势地位。A公司要求其签订虚假合同并提供虚报材料,否则不配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B公司已投入160万元,若不配合将面临全部损失。
  • 法律层面: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法律不能期待一个人在极端困境下作出完全合法的行为。虽然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尚未成为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但在判断主观恶性大小、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情理层面:本案涉及的是公益环保项目,B公司实际完成了建设与运营,未造成实际的环境损害或工程质量问题。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程序违规」而非「实质危害」。

辩护效果:这一论点增加了辩护的道德说服力,促使办案机关在「依法办事」与「社会效果」之间进行审慎权衡。

(四)论点四:财政补贴政策的漏洞与农业农村局的责任

论证路径:

  • 政策审查:根据财政补贴文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这一规定在客观上鼓励了「凑发票」「做高合同」的行为,形成了政策漏洞。
  • 责任分配: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补贴审核主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核责任。其在审核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后果:刑事诈骗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本案中,农业农村局并非完全被动的「被害人」——其既未及时拨付建设和运行费用(违反合同约定),又在验收审核中未能发现明显不合常理的合同金额。部分损失的发生与被害方自身的过错有关,这在量刑和追诉必要性上均应予以考量。

辩护效果:这一论点将案件从「单纯的刑事欺诈」扩展到「制度缺陷与审核失职的复合责任」,降低了办案机关对B公司的负面道德评价。

四、程序辩护的运用与终止侦查的实现

本案中,辩护律师的程序策略同样值得总结:

  1. 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初期即提交系统、详实的辩护意见,抢占定性先机,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简单接受公安机关的定性。
  2. 推动退回补充侦查:通过论证「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促使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一程序动作为后续终止侦查创造了条件。
  3. 在补充侦查阶段持续跟进:补充侦查期间,辩护人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强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促使侦查机关重新评估案件定性。
  4. 争取终止侦查而非单纯不起诉:终止侦查决定意味着侦查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在性质上比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更接近实质上的无罪)。辩护人成功争取到这一结果,体现了对程序权利的精准运用。

五、有效辩护的经验启示

(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善于进行主体切割

本案的核心辩护策略,不是否认所有违法事实,而是将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主观目的、受益程度进行区分。对于处于从属地位、被动配合、未获额外利益的行为人,应着力论证其缺乏独立的犯罪故意,从而阻断共犯关系的成立。

(二)抓住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分界线。辩护人应当从合同约定、资金流向、实际收益等客观证据中反推主观目的;区分「明知行为违法」与「追求非法利益」;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动机是「履约」或「止损」,而非「骗取」。

(三)善于运用程序权利,争取程序性胜利

有效辩护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无罪或罪轻论证,还包括程序上的积极作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影响定性;推动退回补充侦查,争取更多时间和空间;在补充侦查阶段持续跟进,推动终止侦查或不起诉。

(四)将政策背景、社会效果纳入辩护视野

在涉及财政补贴、政府项目的案件中,单纯的法律论证往往不够。辩护人应当揭示政策本身的漏洞或模糊地带;强调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如是否影响社会力量参与公益项目);论证当事人行为的边际违法性较低,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五)情理与法理并重,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本案的辩护意见中,既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也有对B公司处境、政策背景、社会效果的充分考量。这种「法理+情理」的双轨论证,更容易引起办案机关的共鸣,使其在裁量空间内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

六、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政补贴领域「配合型」行为的刑事边界案件。从有效辩护的角度,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罪名要件分析、巧妙的主体切割策略、有力的主观目的论证、积极的程序权利运用,成功地将处于被动地位的B公司从诈骗罪共犯的指控中剥离出来,最终促成终止侦查的结果。

核心启示:有效辩护不是简单的「否认犯罪」,而是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构行为性质、切割主体责任、瓦解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处于从属、配合地位的行为人,辩护的重心应当放在「缺乏独立的犯罪故意」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两个核心支点上。

同时,本案也提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财政补贴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不同的主体角色、行为目的和受益程度,避免将复杂的合同履行纠纷、政策执行问题简单化地归入刑事犯罪范畴。对于配合方、被动方、未获超额利益方,应审慎适用刑罚,优先考虑行政、民事或财政追偿等替代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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