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94条 — 章程共同制订
【法条】
第94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解读】
① 章程制订主体限于发起人:本条明确"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强调章程的制订是所有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区别于后续的章程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任何单一发起人无单独制订章程的权力。
②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与发起人协议、设立大会决议、验资报告等共同构成申请设立登记的材料;缺少章程或章程违反法定记载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③ 共同制订的实质要求:所有发起人应在章程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电子签名亦有效),对章程内容表示一致同意;如发起人之间就章程内容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一致或按发起人协议约定的程序解决;章程的"共同制订"性质决定了章程内容应是全体发起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④ 与第95条章程载明事项的衔接:本条是章程制订的程序性规定,第95条是章程内容的规定;二者结合构成完整的"程序+内容"规则体系,律师在协助客户制订章程时,应先按本条完成共同制订程序,再按第95条完成必备事项的记载。
⑤ 章程的效力时点:章程自发起人共同签署之时起对全体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公司成立后,章程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章程对外是公司基本情况的公示文件,善意相对人可基于章程记载的内容与公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