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92条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及住所
【法条】
第92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解读】
① 发起人下限由"二人以上"放宽至"一人以上":这是新《公司法》对一人股份公司合法性的重大立法确认;旧法要求2人以上,导致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新法允许单一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
② 发起人上限200人不变:与旧法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仍不得超过200人;这一限制源于早期《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资合性、公开性的考量,避免发起人过多导致设立程序失控。
③ "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的实质要求:超过半数的发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对涉外设立股份公司的合理限制,确保公司设立后能有效履行境内监管、信息披露、税务等义务,便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实施管辖。
④ 住所的认定标准:依据《民法典》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其住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境外主体应提供在中国境内的有效居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居住证等)。
⑤ 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起人人数或住所要求,将导致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可依《公司法》第278条撤销;如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债务,发起人可能依本法第93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案号 | (2016)最高法民终7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庄明能源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城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青岛庄明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4%和6%,但庄明能源和特卫公司均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后青岛庄明不能清偿对中铁十八局的债务,中铁十八局起诉请求判令青岛庄明偿还债务本息,庄明能源和特卫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青岛庄明偿还中铁十八局债务本息;北京庄明作为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以庄明能源和特卫公司未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为由,判令庄明能源和特卫公司在其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青岛庄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创始股东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内容。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应当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发起人之间相互就其他发起人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连带责任认定建立在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发起人人数和住所要求的基础上,对第92条与第93条(发起人责任)的衔接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1. 拟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的,应首先确认本条第92条允许的立法空间;新法施行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单独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受"二人以上"限制,便利了投资架构灵活搭建;但应注意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特殊风险,按新《公司法》第23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做好财产隔离。
2. 涉外股份公司设立时,应提前核查发起人构成是否符合"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要求;境外发起人需提供境内有效居所证明,避免公司登记机关以"半数以上无境内住所"为由拒绝登记。
3.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工职责、出资方式及违约责任;发起人协议是后续处理发起人之间纠纷(如连带出资责任、设立费用分担)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协助客户将协议条款约定得清晰、可执行。
4. 对债权人而言,如债务人系股份有限公司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综合审查发起人是否足额缴纳出资、发起人协议中的责任分担、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等,适时主张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可能持续至公司成立后,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