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82条】
法条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
① 本条仅一款一句,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经费保障条款"。立法目的在于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不会因资金短缺而落空——若监事会开展调查、聘请中介机构、提起代表诉讼等监督行为需要监事自掏腰包,则监事会的独立性将形同虚设。本条与第79条第二款(旧法第55条第二款)"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形成"一般条款+特别条款"的双层结构:本条覆盖监事会所有职权的费用,第79条第二款特别明确调查权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②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采"必要性+因果性"双重认定标准:必要性指该费用是监事会履行法定监督职能所不可或缺的(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费、监事会会议的场地费、监事为履行职责产生的差旅费等);因果性指费用与监事会监督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如针对特定监督事项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而非与监督行为无关的监事个人消费或福利。
③ "由公司承担"是强制性义务,公司不得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免除或限制。本条对应第131条对股份公司监事会的同等规定,构成监事会经费来源的法定保障。公司董事会、其他股东、控股股东等不得以"公司经营困难""未列入年度预算""未经股东会批准"等理由拒绝承担。
④ 公司拒绝或拖延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时,监事可通过以下路径救济:(1)依据第79条第二款,请求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费用预算;(2)依据第81条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公司限期支付;(3)依据第189条代表公司起诉(针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或依据第57条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针对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相关诉讼费、律师费亦应由公司承担。
⑤ 注意本条与第83条"一名监事"的衔接:在规模较小公司仅设一名监事的情形下,该监事依本条行使监事会全部职权(含聘请中介机构、提起诉讼),相关费用仍由公司承担。如该监事因公司拒绝承担费用而无法履行监督职责,可依本条要求公司履行费用支付义务,或在穷尽内部救济后请求司法介入。
案例
(2013)成民终字第3001号:黄某诉成都半山房地产公司监事知情权纠纷案 | 监事知情权纠纷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黄某系成都半山房地产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黄某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务异常,要求行使监事检查财务权并查阅公司相关账册,遭公司拒绝,遂以监事身份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准许其行使检查财务权(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一审法院驳回黄某起诉,黄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权的法定主体为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根据半山公司章程规定,半山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故黄某有权以监事的身份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其以监事身份主张检查公司财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特别指出,监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法定保障。
裁判要旨:监事会(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监督权,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事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构成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不当妨碍。本案规则直接对应新法第79条第二款(旧法第55条第二款)和第82条(旧法第56条),是监事会经费保障规则的典型适用。对应新法第82条。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1. 监事会经费保障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边界:第82条的强制性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排除,但"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在实务中需结合具体监督行为认定。律师代理监事/公司时,应注意区分:(1)合理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聘请律师代理监事会代表诉讼、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2)不合理费用——监事个人福利、监事与监督无关的私人消费、与监督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支出,不属于本条覆盖范围。律师代理时如主张公司承担费用,应提交"费用与监督行为的直接关联性"证据;如代理公司抗辩,应从费用的非必要性、非因果性切入。
2. 监事会费用承担与第189条代表诉讼的衔接:监事依第189条代表公司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相关诉讼费、律师费依本条由公司承担;如监事因公司拒绝支付费用而被迫以个人名义垫付,可在代表诉讼胜诉后请求公司返还——这是第82条对监事独立履职的延伸保障。律师代理监事代表诉讼时,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避免监事个人承担。第191条董事高管对第三人责任亦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条形成"监事追责权+公司经费保障"的双重支撑。
3.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第83条)与本条的适用:在公司不设监事的情形下,监事会监督职能由股东依公司法解释规定直接行使或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为行使,相关费用仍由公司承担——这是新公司法第69条"审计委员会代监事会"的隐含结论。律师在协助小规模公司选择治理模式时,应提示客户:不设监事会不等于免除监督权,亦不免除公司对监督行为的经费保障义务;公司章程可细化"监督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预算、股东会批准),但不得免除该义务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