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79条】

法条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

① 第一款是监事会程序性监督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可以列席"是法定权利而非义务,单个监事即可行使,无需监事会决议;二是监事列席董事会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参与表决;三是董事会不得拒绝监事列席,拒绝列席可能构成第26条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事由。

② 监事列席董事会与经理列席董事会(第74条)不同:经理列席是基于经营管理需要,承担执行职务职责;监事列席是基于监督需要,承担忠实勤勉监督职责。两者列席资格独立,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得剥夺任一列席权。

③ 第二款监事会调查权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发现经营情况异常"的启动条件,须有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二是"进行调查"是法定权力,包括查阅财务资料、询问董事高管、要求提交报告等;三是"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是法定授权,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得因费用问题阻却监事会依法履职。

④ "费用由公司承担"是强制性规定——只要监事会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是基于审慎判断且确有必要,公司必须承担费用。董事高管不得以"费用过高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否则可能构成妨碍监事行使职权(与第80条衔接)。

⑤ 第79条与第78条(一)"检查公司财务"形成递进关系:常规检查是常态监督,调查权是异常情况的深度介入。本条与第80条"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形成配套——监事会可以综合运用质询、要求报告、外部调查等手段完成监督职责。

案例

(2012)一中民终字第1751号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监事会调查核实义务)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基于股东刘旭的书面请求,依据公司法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被告为公司董事及高管,主张监事会未尽调查核实义务,所诉侵权事实依据不足。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监事会诉讼请求,被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的主旨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故监事会在收到股东提出的书面请求后,除应及时行使监督职权外,还应依法正当行使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搜集、整理与股东主张侵权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侵权事实是否存在,损失程度的大小并据此提出明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监事会依股东书面请求代表公司起诉时,负有调查核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搜集证据材料、调查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评估损失程度。本案明确监事会的调查权是依第79条第二款展开的实体性权力,与第78条第(六)项代表诉讼权配套适用,构成完整的"调查—起诉"链条。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1. 监事列席董事会的程序设计:建议章程明确监事列席董事会的程序,包括通知方式、列席人员范围(监事会主席或全体监事轮流)、质询建议的书面记录要求。如董事会决议未通知监事列席,监事可依第26条主张该决议程序瑕疵请求撤销,但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主张。

2. 监事会调查权的证据准备:监事会启动调查时,应制作书面调查方案、聘请外部专业机构的合理性说明、费用预算及公司承担决议等文件,避免日后被诉"滥用调查权"。如调查发现董事高管确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应固定证据后依第189条对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3. 调查费用承担与公司治理衔接: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应列入公司经营成本,由公司承担。如董事会、控股股东拒绝承担费用,监事可通过提请股东会决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救济。审计委员会依第69条承接监事会职权的,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条调查权,费用同样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