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78条】

法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

① 监事会职权采取"列举+兜底"结构。第(一)至(六)项为法定职权,第(七)项为章程自治授权。法定职权是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最低标准,章程可增设但不得削减或排除。

② 第(一)项"检查公司财务"是监事会最基础、最重要的监督权,包括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对可疑交易要求董事高管作出说明,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与第79条第二款衔接)。

③ 第(二)(三)项构成"行为监督+纠正"机制:监督对象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自身;监督内容包括"执行职务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两类,手段分别是"提出解任建议"和"要求纠正"。监事会对监事自身的监督依监事互查机制(章程约定)或股东会罢免解决。

④ 第(四)项"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是监事会的前置召集权,须以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为前提。该职权与第63条董事会召集、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形成三级递进召集机制。

⑤ 第(五)项"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是监事会主动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与第59条股东会法定职权中的"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形成闭环。提案权独立于第(四)项召集权,即使在董事会已召集的会议上监事会仍可提案。

⑥ 第(六)项将监事会与新法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直接对接: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依本项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是监事会职权的"牙齿"——把监督权转化为诉讼权。

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周长春系湖南汉业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湖南汉业公司明确表示公司无工商登记的监事和监事会。一审以周长春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周长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对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本案中,湖南汉业公司明确表示公司没有工商登记的监事和监事会,且周长春提交的"监事任命证据"已被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否定,故公司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周长春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湖南汉业公司设有监事或监事会,由其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完成,应承担程序失当的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股东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缺位或前置程序客观无法完成时,股东方可豁免前置义务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本案确立的规则反向印证了第78条第(六)项监事会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的法定职责——监事会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一道阀门"。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1. 监事会职权的层次化运用:财务检查(第(一)项)是常规监督手段;解任建议和纠正要求(第(二)(三)项)属于公司内部救济;召集股东会(第(四)项)和提案(第(五)项)属于治理决策层面;第(六)项代表诉讼是终极救济手段。代理客户时应先评估选择成本最低的层级,避免越级使用诉讼手段。

2. 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的程序要件:监事会依第78条第(六)项代表公司起诉时,原告应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为诉讼代表人(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担任),股东依第189条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这是新公司法下监事会职权的核心"牙齿"。

3. 与第69条审计委员会的对接:依第69条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而非监事会)履行本条全部职权,第(六)项起诉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且仍需配合第189条股东书面请求前置程序。代理此类公司时应注意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