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

① 任意设置:经理不是必设职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

② 董事会决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体现经理对董事会的负责关系,而非对股东会或董事长负责。

③ 职权来源双重路径:经理的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以及董事会的具体授权。

④ 内部授权性质: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授权,对外不代表公司,第三方不应以内部授权对抗善意相对人。

⑤ 列席权: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法定的旁听权,章程不得剥夺。

⑥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

案例:

案例一:(2016)浙02民终2764号——宁波中院

基本案情: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后股东会决议解聘经理,经理起诉要求确认解聘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经理的聘任和解聘,股东会据此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对经理选任、解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董事会不得擅自为之。

案例二:(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号——贵州高院

基本案情:某公司未设董事会,股东会直接决议解聘经理,经理起诉主张解聘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解聘经理属于董事会专属职权。股东会越权作出解聘决议,应属无效。

裁判要旨:董事会对经理的选聘和解聘是法定的专属职权,即使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也不能以一般决议越权替代。

案例三:(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基本案情: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李,建华以解聘理由不实为由起诉撤销。

裁判观点:同第73条案例,司法只审查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不审查解聘理由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董事会决议解聘经理属于公司内部治理决策,决议合法有效即可,解聘理由的真实性不属司法审查范围。

学习心得: 经理的选聘和解聘主体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决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明确经理的职权范围,并通过董事会授权明确其具体权限,以避免经理职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