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解读:
① 召集主持主体:董事长为第一顺位召集主持人,行使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职权。
② 顺位递补机制:当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递补;副董事长也不能则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③ 推定规则:董事长的"不能履行职务"包括因疾病、出差、回避等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职权,以及"不履行职务"即主观上拒绝履行。
④ 过半支持门槛:推举召集人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同意,防止少数董事控制召集程序。
⑤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
案例:
某科技公司董事会召集纠纷案
基本案情:董事长因与总经理存在矛盾,长期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导致公司重大事项无法决策。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董事长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召集职责,属于"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责时,过半数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行使召集权。
裁判要旨:董事长怠于履行召集职责时,递补机制自动启动,确保公司治理正常运转。股份有限公司准用本条规定。
学习心得: 第72条确立了"三层递进后备机制",确保董事会不会因特定人员缺失而陷入僵局。公司章程可细化"不能履行职务"的具体情形,以及推举程序的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