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解读

① 本条强制公司名称须标明组织形式,便于交易相对人识别公司类型与责任边界。有限责任公司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② 该要求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遵守,名称中未规范标明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不予登记或责令改正。

③ 简称规范:可以使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为简称,与全称具有同等识别效力。

学习心得

组织形式公示便于交易对方了解公司类型与责任承担方式,是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标明组织形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遵守,否则影响登记与公示效力;实务中可使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为简称,但对外签署合同、开具票据时,建议与营业执照全称保持一致,避免效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