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8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解读
①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是董事会的法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②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体现职务递补原则。
③ 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是最后递补层级。
④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须符合本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
⑤ 董事会决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是对董事会决策的基本要求。
案例
(2019)京02民终1383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副董事长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作出更换董事长的决议。董事长诉至法院,主张副董事长在未证明其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下无权自行召集董事会会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方可由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须举证证明董事长确实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方可自行召集。副董事长未履行举证责任,召集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须以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为前提。副董事长未证明前述情形径直召集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应予撤销。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是决议合法有效的前提,须严格依照本条规定进行。
2. 副董事长主张其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须举证证明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
3. 董事会决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比例不足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4. 董事会会议记录须载明召集人、主持人、出席董事、表决结果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