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5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读
①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无规定的依章程。
② 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进行细化,如通讯表决、书面表决等,但不得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
③ 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包括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④ 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是强制性规定,章程不得降低此比例,但可以提高。
⑤ 特别决议事项是公司法上的"刚性条款",体现对公司根本性变化的严格控制。
案例
(2016)京01民终字第209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中科公司依据07持股办法召开股东会,决议确认齐晓寰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资格。齐晓寰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07持股办法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齐晓寰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股东会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比例是硬性要求,不满足比例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2. 章程可以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
3. 特别决议事项涉及公司根本性变化,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
4. 特别决议事项的效力争议,须区分决议无效(内容违法)和可撤销(程序违法)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