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4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
①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是法定的最低期限,章程可延长但不得缩短。
② 通知须送达全体股东,包括有表决权的股东和无表决权的股东,均须通知。
③ 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十五日的通知期限,体现公司自治原则。
④ 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公司重大决策的书面凭证,须载明所议事项及决定,出席股东签名或盖章确认。
⑤ 会议记录是证明股东会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的重要依据,公司须妥善保管。
案例
(2018)京0105民初15755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免去李某执行董事职务。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公司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如期召开并作出决议。李某诉请撤销该决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期限为七日,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违反章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通知期限可以短于十五日,但不得短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的,召集程序合法。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优先于法定十五日,章程可自由约定通知期限,但须在十五日以内。
2. 通知期限的起算以通知到达股东为准,不是以发出通知为准,须保留送达凭证。
3.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但须有全体股东的书面合意。
4. 会议记录须由出席股东签名或盖章,未签名或盖章的会议记录可能影响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