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0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解读

① 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一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② 股东作出第59条第(一)至(九)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或盖章,置备于公司。

③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仍须依本法规定设置(小规模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以执行董事/监事替代)。

④ 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风险较高,股东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⑤ 一人公司同样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股东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并签发出资证明书,但公司原股东拒绝配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股权转让须依法进行,不因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而免除变更登记义务。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包括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等,股东拒绝配合的,受让人可诉请公司办理。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一人公司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公司仍须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持股情况。

2. 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原股东和新股东签名或盖章。

3. 一人公司股东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否则可能因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职权的行使方式,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