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8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解读
①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
② 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机构,不设股东会的公司不得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替代股东会职权。
③ 本条明确了股东会的组成原则——"全体股东",这是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的基础。
④ 股东会的权力范围由本法及其他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不得作出超越职权的决议。
⑤ 股东会是公司法人意志形成的最高机关,董事会、监事会均须向股东会负责。
案例
案例830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增资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宏冠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东新宝公司认缴1100万元。原告黄伟忠诉称对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增资股东会决议上"黄伟忠"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笔迹,且1100万元验资后即以借款形式转走。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原告黄伟忠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宏冠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而虚构增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及法律的规定。增资行为无效,对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伪造股东签名、未召开股东会的增资行为无效。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或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时,应注意:
1. 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程序合法是前提。
2. 伪造股东签名可能导致决议无效或根本不成立,股东可诉请确认增资行为无效。
3. 增资款项验资后转出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增资股东须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