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
① 本条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解决了原法下认缴制"空窗期"债权人保护难题。
② 适用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
③ 权利主体包括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是外部保护机制,公司是内部启动机制。
④ 加速到期的范围是"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认缴制下的特殊规则。
⑤ 加速到期规则是法定的,不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前提,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倾斜保护。
案例
基本案情:债权人李某对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7万余元,强制执行终本后,追加未实缴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2052年3月15日到期)为被执行人。
裁判观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债权人有权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要求认缴制下未到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偿还到期债务。(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2日报道)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债权人追索案件时,应注意:
1. 加速到期规则突破了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债权人可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直接向股东追索。
2. 加速到期的适用须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须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终本证明。
3.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未到期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股东举证证明公司债务已清偿的除外。
4. 加速到期规则不适用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破产程序中有专门的债权申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