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①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基础,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根本性侵害,本条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
② 抽逃出资的股东须返还抽逃的出资,这是对公司的基本补偿责任。
③ 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典型的董监高信义义务的体现。
④ 本条责任主体包括负有责任的三类高管,不是一概而论,须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负有责任"的主体。
⑤ 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返还出资和赔偿损失,责任人须就全部损失向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
案例830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增资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宏冠公司虚构增资1100万元,新宝公司出资后在验资后即以"借款"形式转出。原告黄伟忠诉称该增资行为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新宝公司用于增资的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以借款形式转走,不能认定新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宏冠公司未实际完成增资,增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须以"出资转出"为核心事实,验资后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股东须向公司返还出资。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资本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抽逃出资的认定关键在于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转出,且无合理商业理由。
2. 董监高须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负有责任",须结合其职责和知情程度判定。
3.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转账等形式,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须结合资金流向和意图综合判定。
4. 公司资本充实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抽逃出资行为不仅须返还,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