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① 本条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赋予公司"开除"未出资股东的刚性手段,填补了原法无直接除名机制的空白。

② 失权程序三步走:书面催缴书(含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 → 董事会决议 → 向该股东发失权通知。

③ 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给予股东充分的补缴机会),失权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④ 失权后该股权须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逾期未处理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兜底缴纳(不让公司资本出现空洞)。

⑤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30日内起诉,注意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起诉则失权生效。

案例

(2016)京01民终字第209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中科公司依据07持股办法召开股东会,决议确认齐晓寰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资格。齐晓寰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07持股办法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裁判要旨:股东失权须严格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须在三十日内起诉。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处理股东出资纠纷时,应严格遵循本条规定的失权程序——书面催缴(留存送达凭证)、宽限期(锁死60日下限)、董事会决议(不可省略)、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失权)。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公司在未发送书面催缴书或未给足宽限期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或开除未出资股东,最终因程序违法被认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