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

① 前七项为法定记载事项,必须载明且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八项为任意记载事项,由股东自主约定(如下一轮融资条款、反收购措施等)。

②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出资日期均须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保持一致,实缴变动须同步修改章程。

③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须在章程中明确,是办理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实践中常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④ 股东签名或盖章是章程生效的要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全体股东未签字的,不生章程变更效力。

案例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融资租赁公司股东诉讼纠纷案。某融资租赁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某董事任期届满后公司未重新选任但继续执行董事职务并对外签署大量合同。法院认为,章程未明确规定续任程序的,不等于自动续任;若无证据证明全体股东知情并同意,任期届满后继续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当然产生继续任职的法律效力。

学习心得

律师为客户起草或修改章程时,应重点审查两项:一是法定记载事项是否与登记内容完全一致;二是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和任期条款,应约定明确的续任条件和程序。建议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任期届满如无重新选任决议,视为继续履职至新任选出为止",避免身份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