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解读

1.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础的自治文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2. 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第74条)。

3. 公司章程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股东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第46条)。

4.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法未规定的事项作出个性化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

(2017)京03民终第4214号 赵某诉同盛康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同盛康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赵某转让股权并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决议上有全体股东签名,但赵某申请笔迹鉴定结论为"赵某"签名非本人书写。法院认为,股东签名非本人书写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反映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决议应属无效,依据无效决议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业务时,应确保每份文件由股东本人签署,必要时可采用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留存证据。实务中常见的"代签"行为风险极大——一旦被伪造签名一方起诉,法院可能认定整个决议无效,进而动摇工商变更登记的合法性,代价不可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