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

1. 设立协议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股东可签可不签;公司章程则为必设文件(第45条)。

2.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调整对象不同:设立协议调整股东之间的设立关系(设立中公司),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成立后的治理关系。

3. 设立协议主要约定出资计划、时间节点、设立费用分担、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等,属"合同"性质,受合同法调整。

4.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公司章程优先(对公),但设立协议仍是认定股东内部关系的重要依据。

案例

(2017)津01民终8318号 杨某诉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杨某与公司签订《股东协议》,约定以1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按约支付10万元后,公司始终未办工商变更登记、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未载入股东名册。法院认为,公司未履行增资协议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股东资格确认上存在内外区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支持杨某解除协议并返还增资款。

学习心得

律师为投资人起草或审核设立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三项核心条款:一是出资时间及验资节点;二是公司及原股东的配合登记义务(工商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三是违约责任,尤其是迟延办理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案中杨某虽款项已付、协议已签,但因公司不配合登记,股权实质落空,只能走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之路,维权成本极高。建议在设立协议中直接约定"逾期登记超过30日,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并要求返还出资款+年化15%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