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
1. 公示渠道统一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整合至市场监管总局。
2. 公示事项实行法定强制,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股权变更信息等均需公示,具有对世效力。
3. 公示信息真实性是核心义务,信息不实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能触发股东抽逃出资等责任认定。
4. 2023年修订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注册制改革相衔接,进一步扩大信息公示范围。
案例
(2021)豫民终1034号 雏鹰公司抽逃出资案。雏鹰公司将一笔资金循环多次投入目标公司泰元公司,虚增增资数额,资金随后流入第三方深圳泽赋基金,再以第三方股东身份以减资名义收回资金。第三方虽公告减资事宜,但减资事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变更登记。法院认为,减资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泰元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习心得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督促当事人如实填报年报、股权变更等信息。"登报公告"不等于完成减资——必须在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债权人仍可依据公示信息主张权利。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在政府采购、招标、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将受严格限制,信用修复成本远高于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