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解读

本条规定公司终止时的注销登记程序:①终止的法定事由: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被宣告破产、其他法定事由。②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定程序:公告之日起公司正式终止,法人资格消灭。③未注销的法律风险:公司终止后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视为公司存续,股东/清算义务人可能须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

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制作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骗取注销登记。有债权人发现公司尚有债务未清,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定:清算组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来源: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辽宁省望花区人民法院|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学习心得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清算法律服务时,清算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债权债务情况,注销登记是清算程序的最后一步,不可跳过。对于企图通过虚假清算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