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未通知股东或者董事出席,导致股东或者董事无法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股东或者董事对召集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销。
解读
本条确立决议可撤销制度:①撤销事由: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但未违反强行法)。②60日除斥期间:股东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③不知情股东特殊规则: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60日",最长期限1年。④亮点:仅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新公司法体现效率原则。
案例
云里酒店诉某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轻微瑕疵裁量驳回典型案例,司法实践首案)。某科技公司董事长绕过章程规定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程序,临时通知召开董事会并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决议;云里酒店作为股东未被通知出席,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认为: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属于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判决驳回云里酒店的撤销请求。
学习心得
律师应准确区分"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具体要求;股东应在60日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