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决议无效情形的规定,核心要义在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一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一、适用主体: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无效 vs 可撤销的区分:决议内容违法 → 无效(自始无效,第25条);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 → 可撤销(第26条);程序轻微瑕疵 → 不撤销(第26条但书)。
三、变相分配公司资产为何违法:公司未经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以福利补偿款、奖励等名义向股东发放款项,本质上属于变相分红,侵犯了公司资产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例
变相分配公司资产,股东会决议无效。(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70-001)。安徽某化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以向每位股东发放补偿款40万元的名义向全体股东发放款项,未经法定利润分配程序,实质为变相分配公司资产。二审法院改判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裁判观点: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以福利名义向股东发放款项,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决议自始无效。
学习心得
本案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决议文本措辞不重要,关键看实质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分红的识别特征:以福利、补偿、奖励等名义发放;未经过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实质减少公司净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建议:遇到股东会违法分配决议,应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无60日撤销时效限制);律师审查公司章程时,应明确约定合法合规的利润分配程序;公司自治有边界,决议内容不得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