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一、电子通信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网络投票(电子邮件、OA系统)、即时通讯(微信群、钉钉群)、其他电子方式(线上签章系统)等。
二、适用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可采用;召开会议和表决均可电子化;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排除。
三、2023年修订要点:新增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的规定,适应数字化时代需求,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会议召开成本。
案例
(2025)青02民终734号 青海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涉案公司在公司章程未排除电子通信方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有效。裁判观点:若公司章程未禁止电子通信方式,则该方式合法有效。
学习心得
数字化办公:电子通信方式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章程优先:公司章程可对电子通信方式作出限制;合法合规: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证据留存:电子通信会议的记录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