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一、忠实义务: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关联交易限制(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须披露并经公司同意)。

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须尽职尽责;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2023年修订要点: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大对违反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

案例一:(2025)京民终498号 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忠实、勤勉履职,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25)川民终119号 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否则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2025)云民终132号 中国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有恶意转移资产、违反忠实义务等行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心得

忠实勤勉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义务;违规必责: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破产责任:公司破产时,董事、高管若有违法行为仍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