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一、股东权利行使原则:依法行使(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禁止滥用(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损害赔偿(滥用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权利内容:资产收益权(分红权)、参与决策权(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知情权、退股权等。
三、2023年修订要点:强调股东权利的依法行使,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申1968号 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刘克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991号 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2018)最高法民终664号 青海金达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心得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核心权利,但须依法行使;滥用股东权利不仅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忠实勤勉义务是股东、董事、高管的基本义务;关联交易须谨慎,可能涉及利益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