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76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

① 单层制治理的强制化方向。本条延续旧法第69条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改革的试点规则),并与第121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衔接: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在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的,监事会/监事即告免除——公司治理从双层制(董事会+监事会并立)切换为单层制(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监督)。新法把单层制选项扩展到所有公司,但国有企业是政策推进最快的板块: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推动央企集团层面审计委员会全覆盖,本条为此提供上位法依据。

② 审计委员会承接的职权范围。行使的是"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第78条):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职务执行;要求董事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案、列席董事会、对董事高管质询、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等。注意承接的是监督职权而非全部监事会职能——职工民主监督(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机制)转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承载,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来自董事会。

③ 结构与运行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董事会董事,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能力;结合第69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或与公司有其他关联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同样应保持独立性——监督者不能是被监督者。运行上应建立定期听取内部审计与风险报告、对财务报告的先行审议机制,与第177条内部合规管理形成"制度+机构"的闭环。

④ 选择权与章程落地。条文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仍有选择空间(保留监事会或改设审计委员会),但国资监管导向明确鼓励单层制。选择改设的,章程须同步修改:撤销监事会条款、写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与职权承接清单,并对已经监事会启动的程序(如对董事的调查、拟提起的诉讼)作出交接安排。选择保留监事会的,监督职权的行使仍按监事会规则运行,两种模式不得混用。

【学习心得】

1. 我为国企做章程修订(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时,职权承接清单要逐项写:财务检查权、对董事高管的质询与纠正要求权、股东(出资人)会提案权、诉讼代表安排——只写"行使监事会职权"一句的章程,实操中必然扯皮。

2. 我承接国企内控与合规项目,把审计委员会与第177条合规管理制度打通设计:内部审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合规部门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的董事会议事路径在制度里写死,避免"机构有了、流程不通"。

3. 我代理针对国企董监高的监督类纠纷,注意监督主体切换后的程序衔接:审计委员会模式下的公司调查、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第189条)由谁接收请求——起诉前置的对象按公司实际监督机构认定,送错主体可能换来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