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75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解读】
① 全面的兼职禁止+同意豁免。普通公司董事高管兼职原则上自由(仅需注意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在其他任何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都以出资人机构同意为前提——原则禁止、个案豁免。规范目的是防止"两头任职"带来的利益冲突、精力分散与商业机会输送,堵住国企资源体外循环的人格化通道。
② 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关系。本条是任职资格层面的事前管制,比第184条竞业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须报告+决议)覆盖更宽:不限于同类业务,任何兼职都要过出资人机构这道闸。两者叠加适用:经同意在其他公司兼职的国企董事,若兼职内容还构成同类业务竞争,仍须再满足竞业规则的报告与决议程序——同意兼职≠同意竞业。
③ "其他经济组织"的宽口径。被禁止的兼职不止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经营性机构等均在禁止之列。但纯社会公益职务(行业协会公益性任职、慈善组织职务)与政治性职务(人大、政协、党组织安排的兼职)通常不在"经济组织兼职"射程内——判断标准看是否具有经营属性与利害关系。国企领导人员兼任下属企业、参股企业职务,属国资监管"兼职取酬"整治范围,即使母子公司内部兼职也须按监管规定审批报备。
④ 违反的后果。未经同意的兼职:任职行为违反法定禁止,出资人机构可责令辞去兼职、限期纠正;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报酬,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应予清退并可受纪律处分;若兼职行为同时侵害本公司利益(输送商业机会、泄露秘密),叠加第183条谋取商业机会禁止与第188条赔偿责任,公司可诉追。
【案例】钱某、孙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贿案
案号:(2020)沪02刑终127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基本案情: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上海某科创公司均系从事命题业务的国有公司,该业务均不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钱某2013年7月起任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考试与发展中心执行总经理,2015年12月起任上海某科创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行经营与任职国有公司同类的命题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裁判观点:"同类营业"不以国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国有公司在登记范围外从事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经营,其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本案例系关联案例而非本条直接对位判例:本条禁止国企董监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对外兼职,本案展示同一治理关切的刑事底线——未经同意的对外任职一旦发展为经营同类营业,责任即从纪律处分、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