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74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解读】
① 经聘任制——董事会掌握用人权。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与普通公司的规则一致(第74条/第125条精神),延续了国企改革"董事会选聘经理层"的方向:出资人机构管董事会,董事会依法定程序选聘并考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旧法第69条即已确立此规则,本条原样保留。解聘权同样在董事会——经理业绩不达标、合规出问题,董事会经程序即可解聘,无须出资人机构另行批准(章程或授权另有安排的除外)。
② 董事兼任经理的双重闸门。普通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依章程或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加了一道闸门: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立法考量:董事长兼任经理的"一肩挑"模式在国企中曾被作为突出问题整治(决策权与执行权过度集中),本条把同意权交给出资人机构,实质是让"两职合一"成为例外安排——每次兼任都须单独同意,而非章程概括授权。
③ 分权制衡的治理逻辑。本条与第173条联动形成三层结构:出资人机构决定董事会构成(委派+指定董事长)→董事会聘任经理(市场化选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126条经理职权)。职责边界上,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经营,董事会不越位管日常,出资人不越位管执行——治理评价、巡察整改中"一把手越权"问题,法律定性就落在这些条文上。
④ 违规兼任与解聘的后果。未经同意的兼任:任职安排违反法定程序,出资人机构可责令纠正,相关人员面临国资追责;兼任期间若同时违反兼职限制(第175条董事高管兼职限制),责任叠加。经理被解聘后的交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证照移交、竞业与保密义务的持续约束,均应在聘任协议与离任程序中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