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45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

① 立法定位:本条是第144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形式要件落地——章程法定记载是类别股合法化的门槛。五项记载呈"类型对应+普适要求+兜底"结构:第(一)(二)(三)项与第144条三类法定类别一一对应(分配顺序↔优先/劣后股、表决权数↔表决权差异股、转让限制↔转让受限股),发行哪一类就须记载对应事项;第(四)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是独立于类别类型的普适要求,只要发行类别股就必须记载;第(五)项兜底交给股东会。

② 记载义务的强制性:本条位于"应当"句式下,通说认为系强制性规定。记载缺失或不完整的后果:其一,发行行为缺乏章程依据,违反第144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的要求,发行决议效力存疑;其二,类别股权利内容不明确时,存在按普通股作不利解释的风险——优先分红、超级表决权等核心权利若未在章程中落笔,股东难以据此主张;其三,章程备案、工商登记受阻。实务上应按"未记载即未设置"的立场处理:章程没写的特殊权利,不因投资协议有约定而当然成为股权权利。

③ 第(四)项的实务内涵——监管先例已经给出答案:立法未列举"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但优先股监管实践已有成熟版本。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8条要求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配套要求章程载明表决权恢复机制——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直至足额付清(股息累积型恢复至付清,非累积型恢复至付清当年股息)。特别表决权领域的对应工具是sunset条款:转让即恢复一股一权、持有人资格限制、触发市值门槛时的权利恢复。非上市公司设计类别股章程,可直接借鉴这些交易所与监管先例:分类表决机制、权利恢复条款、转换与回售安排、退出机制、信息披露承诺。

④ 三层记载体系:类别股的章程记载并非只有本条。第一层,公司法第95条第(五)项——股份公司章程应载明"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设立时记载);第二层,本条五项事项(存续中发行类别股的专门记载);第三层,上市公司叠加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强制条款(2025年修订版已按新法调整类别股相关条款)。三层叠加适用,缺一都可能构成记载瑕疵。

⑤ 记载事项变更的程序衔接:五项记载事项的变更,属于第146条"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须双重特别决议——普通股东会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类别股股东会议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上市公司还须履行证券监管的信息披露义务。注意程序闭环:记载不完整时的补救方式是修章补记,而修章本身就必须经过类别股股东会——公司不能以"只是完善记载"为由走普通决议程序。

⑥ 实务意义:章程记载将类别股权利从投资协议的"合同相对性"效力升格为组织法上的确定性权利,同时向全体投资人公示各类别权利边界,减少不同轮次、不同类型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降低股份交易成本——这正是本条对投融资市场的核心价值。

【学习心得】

1. 我起草类别股章程条款时按清单逐项核对:五项法定记载逐项落实,并借鉴监管先例(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特别表决权sunset条款、分类表决、回售/转换机制)设计第(四)项措施;记载颗粒度要到"可执行"——表决权数写明倍数、分配顺序写明顺位与计算方式、转让限制写明程序与对象,避免"详见股东协议"式的空转条款。

2. 我做尽调核查时:接手存在类别股安排的公司(拟IPO、挂牌、非上市股份公司),对照本条逐项核查章程记载完整性——记载缺失即意味着发行效力瑕疵与权利主张缺依据;新法施行前已按旧法第131条或境外规则设置特别表决权、优先股的公司,应对照本条查漏补缺并启动修章。

3. 我把握修章程序红线:涉及五项记载事项的任何修改,均按第146条双重特别决议办理,不得以普通决议替代;同时完成章程备案与(如适用)信息披露,形成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