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对抗效力: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案例

(2018)皖民申878号 王孝志诉安庆长键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法定代表人张向文以公司名义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王孝志用于抵偿其个人债务,王孝志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虽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但未经股东会许可,以公司名下房产抵偿个人债务,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明显超出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构成无权处分;以公司财产抵偿个人债务并非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正常经营而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对人应当知晓该行为超越权限并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不能认定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转让协议虽加盖公司印章,但未经公司股东会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学习心得

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即使超越权限,善意相对人仍可主张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追偿: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是对公司的保护。风险防控:公司应当通过章程加强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