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100条 — 招股说明书与认股书

【法条】

第100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

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解读】

① 募股必备文件: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是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两大核心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要约邀请",认股书是认股人表达认购意愿的"要约",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募股流程。

② 认股书载明事项的依据:本条规定的认股书应载明本法第154条第二款、第三款事项——即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等核心信息;认股书是认股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核心凭证,应当载明完整。

③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起人应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确保所有潜在认股人在认购前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认股人可依《证券法》第53条等规定主张权利,发起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 认股人的足额缴纳义务: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签名盖章后,即对所认购股份承担足额缴纳股款的义务;如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将触发本法第101条规定的催缴、第105条规定的返还股款及利息等法律后果。

⑤ 与证券法的衔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涉及公众利益,须受《证券法》及证监会监管规则严格规制;本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是基础性程序要求,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对该程序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律师协助客户募股时应统筹考虑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双重规制。

【案例】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申5452号(康美药业案)|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等,导致其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马某田等24名董监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顾华骏等11名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及董监高、中介机构等,要求其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为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

裁判观点:康美药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存在的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董事长、总经理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康美药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等)未勤勉尽责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某、苏某升系职务行为,不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本身亦非康美药业合伙人),但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某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发起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司董监高在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裁判规则对2023年新《公司法》第100条"招股说明书"规则的适用具有最高权威指导意义。

【学习心得】

1. 律师协助客户募股时,应确保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的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可能触发发起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2. 认股书应由认股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盖章,确保形式合法;律师应保存好认股书原件及缴款凭证,作为公司设立和股东资格确认的证据。

3. 涉及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注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聘请等程序要求。

4. 律师应提示客户在募股过程中保留完整工作底稿,包括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认股人名册等,以备后续监管核查或诉讼使用。